淺析互聯網時代如何保護電子出版物著作權問題
一、電子出版物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2008年頒發(fā)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guī)定》中具體規(guī)定了電子出版物的概念,詳細來說即:“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tài)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tài)”。
二、電子出版物與傳統(tǒng)出版物的區(qū)別
電子出版物承載信息量大,圖文視頻并茂,在讀者(使用者)的閱讀(使用)過程中不是單向的而是交互式的,因此其與傳統(tǒng)出版物的區(qū)別是非常明顯的,具體如下:
(一)載體不同
電子出版物的載體除了傳統(tǒng)的書籍紙張外,還有另外兩種,一是有形的載體,比如軟盤,光盤等,另一個是無形的載體,即計算機和互聯網。這些數字化作品并不全是在創(chuàng)作之初就是以數字化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的,一些是在誕生之時就是通過計算機技術進行編輯創(chuàng)作的數字產物,這種數字產物就沒有紙質載體。另一些如圖畫,圖紙,圖書等則是經過計算機,數碼相機或者掃描儀等電子產品將其處理成二進制的形式儲存在特定的媒介上。
(二)傳播方式不同
傳統(tǒng)出版物所攜帶的信息,依附在攜帶它的介質上,比如古代的帛書,竹簡,現當代出版的圖書,磁帶等,他們所攜帶的信息的傳播必然伴隨著載體介質的傳播。這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傳統(tǒng)出版物的傳播速度和傳播范圍。然而在互聯網和計算機非常普及的今天,電子出版物的傳播的載體可以說是無形的,它的傳播過程被大大簡化了,成本也降低了,只要有合適的電子設備,就都能接收并使用,覆蓋空間更廣,傳播時間更長。
(三)費用低,效益大
電子出版物區(qū)別于傳統(tǒng)出版物的的載體和傳播方式,這就決定了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時間大大縮短,費用降低,幾乎可以做到隨時出版,即使發(fā)現錯誤也可以隨時進行更正。不需要印刷,不需要運輸,電子出版物通過軟件出版之后,就能通過網絡渠道無限制的傳播,而且傳播的信息的保存空間幾乎是無限的,電子出版物的信息也不會因為時間的變動而出現損耗。
(四)同讀者的交互關系
傳統(tǒng)出版物向讀者(使用者)傳遞信息的過程是單向的,同時也是單一的。讀者(使用者)在閱讀(使用)過程中,被動得接受圖文信息,選擇范圍小,也無法反饋自身信息。而電子出版物將圖、文、聲、像等多媒體內容以數字形式結合在一起,具有可視性、多樣性、交互性的特點,娛樂性更強。與此同時,讀者(使用者)可以通過互聯網即時同出版方聯系,反饋閱讀(使用)感受。
三、電子出版物的優(yōu)勢和存在的問題
由此可見,電子出版物在現代互聯網體系中的整體營銷和傳播方面具有巨大的優(yōu)勢,網絡所能觸及之處,電子出版物均可普及。即便在部分沒有網絡的地區(qū),也可以提前下載在各種手持設備中觀看和使用,它廉價易得,具有強大的市場親和力。但是,在出版物著作權方面,電子出版物也存在一定問題。
電子出版物是對電子信息的匯編,單篇文章或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作者向出版方投稿,授權出版方對其作品進行復制和發(fā)行。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包含有兩種,一種是人身性權利,一種是財產性權利。人身性權利是指署名權,作品完整權,作品不受惡意編排扭曲篡改等。財產性權利包括允許對作品進行傳播、發(fā)行、復制、或者轉讓著作權從而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先進的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使得電子出版行業(yè)異軍突起,傳統(tǒng)的出版方式和理念受到新思想的沖擊,傳統(tǒng)的著作權概念也并不能完全適應新情況了。
四、電子出版物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電子出版行業(yè)剛剛起步,并不成熟,難以涵蓋所有新興的網絡電子出版形式。在更深的層次上,對電子出版物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是對這個作品自身的保護,更是它所攜帶和傳播的信息的自主創(chuàng)新的知識產權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對創(chuàng)新行為的肯定,它促使電子出版事業(yè)向著良性循環(huán)的道路上發(fā)展,因此這種保護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一)合理體現電子出版物中的著作權
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主體是雙重的,即出版方(編輯部)和每一篇文章或作品的作者。作者享有單篇文章的著作權,而出版方則享有電子出版物整體的著佐權。匯編作品的匯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電子出版物將原作者的作品用數字化得形式進行編輯發(fā)表,這種行為就是一種復制的過程,即相當于傳統(tǒng)出版物中出版過程中的轉載。但是,很多情況下,將作品數字化也就是復制的過程并不規(guī)范,并不能明確體現出作品中的知識產權。這就牽扯到了利益分配的問題,作品被重復發(fā)表傳播,卻不能得到應得的報酬。在電子出版行業(yè)發(fā)展的現階段,這種現象屢見不鮮。
(二)電子出版物的數字化權的歸屬問題
前文中層提到電子出版物并不全是在創(chuàng)作之初就是以數字化電子化的形式呈現的,一些是在誕生之時就是通過計算機技術進行編輯創(chuàng)作的數字產物,這種數字產物就沒有紙質載體。另一些如圖畫,圖紙,圖書等則是經過計算機,數碼相機或者掃描儀等電子產品將其處理成二進制的形式儲存在特定的媒介上。因此,運作模式不同,作品的來源不同,就決定了電子出版物的數字化權歸屬的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毫無疑問數字化權是屬于作者的,作者用電子的方式進行投稿,出版方直接在電子稿件上進行編輯整理出版,一般情況下沒有什么爭議。第二種方式就牽扯到作者授權與否,很容易產生糾紛。而目前為止,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對作品二次數據化進行規(guī)范。
五、規(guī)范電子出版物的幾點建議
電子出版物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難免在建設和發(fā)展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許多問題需要解決,以下幾點簡單的建議以供參考:
(一)出版行為需要規(guī)范,管理需要加強,質量亟待提高
想要電子出版物的著作權受到完好保護,在一開始就要下手。信息的采集、編輯、整理以及發(fā)布等各項工作環(huán)節(jié)嚴把質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ヂ摼W企業(yè)和出版行業(yè)機構應該聯合起來,加大版權保護合作力度,努力完善維權機制,加強自律,保護原創(chuàng)作品的著作權。如在2015年3月,百度新聞、網易新聞、新浪微博、鳳凰新聞、搜狐新聞以及今日頭條和一點資訊八家媒體共同提出《保護原創(chuàng)版權聲明》,用來維護網絡內容的版權和讀者的切身利益。在電子出版行業(yè)方面,《中國出版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給出版行業(yè)從業(yè)者提出了八項道德準則。在未來,應該繼續(xù)針對互聯網環(huán)境下出版機構的自律行為要求,并加入電子出版物編輯職稱考核相關系統(tǒng)。
(二)加強版權著作權保護技術
電子版權管理系統(tǒng)在保護作者著作權的同時,也不能影響電子出版物閱讀者使用者的體驗,目前存在的各個數字平臺上的電子版權管理系統(tǒng)并不能很好的兼容,電子出版物的閱讀體驗和使用感受下降,這就損害了著作權使用者的利益。因此,要找到一個方法來平衡著作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就是十分重要的。
(三)建立健全電子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guī)
建立健全電子出版物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不是老生常談,而是在新形勢下迫切解決的問題。目前我國與之相關的政策法規(guī)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但仍需不斷修補完善。比如,美國的《數字版權保護千禧法案》、歐盟的《網絡刑事公約》、日本的《信息公開法》和《協(xié)調法》,都十分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本文來源:《視聽》:http://www.00559.cn/w/qk/9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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