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性變革到知識革新-當代教育科學
理性變革在這里主要指受教育者的理性變革,這需要受教育者借助從教育系統(tǒng)中獲得的新符號系統(tǒng)變革向包括自己在內的世界發(fā)問的方式,重新尋求問題的解決之道。在這個過程中,受教育者需要發(fā)揮反省思維。杜威(J.Dewey)認為,反省思維與其他的拙劣思維不同,它包括“引起思維的懷疑、躊躇、困惑和心智上的困難等狀態(tài)”,以及“尋找、搜索和探究的活動,求得解決疑難、處理困惑的實際辦法”。[14]因此,當受教育者運用反省思維時,理性就審查和監(jiān)控著自己的運作過程,其主要經歷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使客觀存在的純粹符號系統(tǒng)成為自己的一部分。理性要對自己進行分析和解構,就必須暫時接受既有的符號系統(tǒng)及其所具有的實在意義,只有這樣,理性才能使現有的符號系統(tǒng)成為自己的思維對象。第二,理性懷疑這種符號系統(tǒng)在產生和被解釋時的正當性。受教育者把現有的符號系統(tǒng)作為自己的思維對象,就是把原有的理性納入審查范圍。第三,理性在批判與繼承原有符號系統(tǒng)的同時,重構自己的符號系統(tǒng),使之與現實世界建立一種新的聯系。它主要包括創(chuàng)生新的概念來指稱新的事物;重建概念之間的關系來指稱事物之間的新關系;改變原符號系統(tǒng)的提問與解答方式等。
受教育者的理性變革必然帶來受教育者的知識革新。所謂知識革新就是指知識從一種主導的范式發(fā)展到另一種主導的范式,這是主體理性革新的必然結果。一般來講,知識的生產范式決定了知識范式。知識的生產范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知識生產者的精神維度,即信念、價值觀等;二是知識生產者的實踐維度,即使用的知識生產技術及其代表性的知識生產范例。所以,新理性的形成必然使受教育者在這兩個方面區(qū)別于以往的知識生產者。受教育者的理性的變革必然使他們在生產知識的信念、價值觀及其技術等方面都發(fā)生改變,這種改變必然帶來受教育者對原有知識的反思與批判,并構建新的知識,從而形成一種新的知識范式。
(三)從知識革新到社會重建
受教育者的知識革新必然導致社會的重建。一方面,當具有新知識范式的社會行動者不斷增加時,這些個體之間的聯合就會形成一種重建社會的特殊力量。這種力量源于知識革新改變了受教育者的主觀世界,從而激發(fā)出具有特定意向性的人的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受教育者必然運用主觀世界的觀念來指導自己的社會實踐,最終實現現實社會的重建。盡管社會重建的起點或導致社會重建的動力可能是多元的,但通過知識革新而實現的社會重建必然經歷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具有新知識范式的社會行動者解構原有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這是社會的“行動者-變遷”模式的體現。新知識范式主要源于受教育者反思與重構客觀知識而形成的主觀知識。當受教育者作為社會行動者時,這種主觀知識蘊含的信念、價值觀等必然成為他們處理一切社會關系的行動意志,進而成為他們行為的內在準則。但是,對于受教育者而言,還存在建構了舊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的外在準則。當這兩個具有行為指導價值的準則在社會行動者身上遭遇時,社會行動者就會產生困惑、疑問,因而就需要進行抉擇。當由他們的新知識范式所形成的內在準則占居主導地位時,社會行動者就會打破原有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進而創(chuàng)生一種新的社會互動關系。
第二階段:具有新知識范式的社會行動者使新的社會互動關系結構化、秩序化。這是社會的“行動者-結構化”模式的體現。新的社會互動關系主要根據新知識范式而建立,它是新知識范式之意志的體現,其實質是社會行動者具有的新知識范式的客體化。當新知識范式被越來越多的社會行動者所擁有,并被廣泛地運用于社會實踐時,新的社會互動準則就被越來越多的社會行動者所接受,那么在個體或群體之間就會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契約關系, 這種契約關系正是新的知識范式所描述的具體內容。這樣,新的社會行動準則從個體主觀世界中的主導地位發(fā)展到社會客觀世界中的主導地位,進而使人們拋棄舊的社會契約關系,按照新的契約關系來構建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
第三階段:新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解構維持舊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的社會準則或形式規(guī)范。這是社會的“制度-變遷”模式的體現。特定形式的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總是受到特定社會的內在準則或形式規(guī)范的制約。但這種制約僅僅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力,它是產生特定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的外因。這種外因要真正地支配社會行動者的行為,還必須轉化為個體主觀的行動準則,即生成特定社會互動框架或秩序的內因。當通過教育的作用使社會行動者建立起一套新知識范式,并將這種知識范式所具有的意志客體化為結構化和秩序化的社會互動關系時,這個新知識范式就已經實現了支配個體的社會實踐活動。當這種支配作用發(fā)生在絕大多數個體身上時,新的社會制度的精神核心就開始在社會中形成。
第四階段:以新知識范式為核心的社會制度進行合法化、結構化的過程。這是社會的“制度-結構化”模式的體現。一種新的社會制度要合法化、結構化,就必須從最初的主觀精神狀態(tài)發(fā)展為客觀知識狀態(tài),即通過嚴密的推理論證建立一套系統(tǒng)的理論框架和運用特定的符號系統(tǒng)進行表達,并借助于報刊、雜志、書籍、課堂等載體進行跨越時空的廣泛傳播。具備表達和傳播的特征以及得到廣泛地傳播是新社會制度進行合法化、結構化的表現,因為作為合法化、結構化的制度觀念必須能以被人們理解的話語形式進行固定,并獲得人們的廣泛認同、理解和遵守,從而形成一種社會規(guī)范。這種社會規(guī)范最初是依靠人們的良知、沖動等內在心理因素得到執(zhí)行,后來便發(fā)展為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等外在強制力因素得到執(zhí)行,從而使以新知識范式為特征的社會成為穩(wěn)定的、健康的、主客統(tǒng)一的合法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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