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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信息的權利屬性探析

作者:認宏濤來源:原創(chuàng)日期:2012-08-25人氣:923
個人信息權是個人對自身的有關信息擁有的支配處分的權利,為自然人所固有的權利。不管自然人是否意識到這一權利的存在,個人信息權始終為任何自然人所擁有。
個人信用信息就其屬性而言當然是一種個人信息。首先,個人信用信息中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識別信息,是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與特定自然人緊密結合,具有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的關聯性,因而具有人身依賴性與專屬性;其次,個人信用信息作為一種個人信息,往往直接和個人人格相關聯,其中很多內容甚至屬于隱私權的范疇,如個人的工作單位,職業(yè),消費習慣、收入,家庭財產、家庭住址等。泄漏、刺探、濫用這些個人信息,破壞了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控制、支配,就會侵害其私生活的自由與安寧,造成其精神的痛苦,必然侵害自然人保持其人格自由的一般人格利益。因此,個人信用信息是個人信息權的客體。
個人信息權既包含人格利益,又有經濟利益,這就決定了其權利內容是豐富的。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信息主體對于信息的決定權、信息查詢權、信息更正權、信息刪除權、信息收益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個人信息封存權。
明確個人信用信息具有個人信息權的屬性,就要求對個人信用征信時必須尊重作為信息主體的個人的信息權利,合理界定個人信用信息的范圍,征集和使用過程中維護個人的隱私權益。
(二)信息主體的個人信用權
吳漢東教授認為,“信用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所具有的經濟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維護的權利?!眰€人信用權,就是特定個人對基于其經濟能力的社會評價而產生的個人信用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因此,個人信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自然人,客體就是個人的信用。
在經濟生活中,個人的信用高低以及獲得的信用利益的大小取決于對個人經濟能力,主要是償債能力的評價。而評價的依據和基礎就是個人信用信息,或者說個人信用信息直接關系著對個人經濟能力的判斷,直接影響個人信用權。就其內容來看,其中的個人基本信息直接確定信用權的特定權利主體,而履約記錄,財產狀況等信用信息則反映著個人的信用狀況如何,可獲得的信用利益大?。粋€人信用信息的變更則會使個人信用及可獲得的信用利益隨之調整變動。而且,個人信用權的實現和個人信用信息密不可分。首先,社會對個人經濟能力的客觀評價離不開對源自于個人的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評估,該自然人當然可以支配和使用這些源于自己、關于自己、反映自己信用狀況的信息,進而有權利獲得和保有個人信用。其次,個人有權利確保自己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以排除他人對于自己信用的非法侵害和不當減損,或者通過及時調整、修正自己的信用信息,來維護、增強自己的信用;最后,個人可以憑借客觀真實的信用信息,要求交易對手、商業(yè)機構給予自己一定的信用利益,來實現自己的信用權。
強調個人信用信息的個人信用權屬性,就要求征信立法尊重個人的信用權,賦予信息主體一定的權利支配和使用自己的信用信息,建立個人信用;并賦予信息主體一定權利來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客觀和有效,有權利排除錯誤信息對自己信用的不法侵害,以維護自己的個人信用;賦予信息主體權利使其能夠持有和利用信用信息實現自己的信用利益。
二、社會公眾(交易對象)的知情權
個人作為信息主體在進行社會交往時,必須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活動中,社會公共利益往往表現為市場交易的安全、效率和秩序。而確認社會公眾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權主要是基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尊重和保護。
在市場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的存在,交易的現實對手和潛在對象了解信息主體的個人信用狀況,掌握其個人信用信息很有必要。信息主體如果信用不佳,交易對手(包括現實的和潛在的)客觀上面臨著交易風險,直接威脅交易安全。為了預防該種風險,交易對手或者花費大量的金錢、時間和精力來自行收集關于個人的信用信息,或要求信息主體自己提供信息,而這樣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發(fā)生必將影響市場交易的效率。進一步,在個人信用信息供給不足的情況下,交易對手很難及時得到關于信息主體的有效信用信息,在交易中又會面臨逆向選擇的風險。誠實守信的交易者可能被淘汰,而資信不佳者,甚至欺詐違約者大行其道,從而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所以,為保護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有必要承認信息主體以外的社會公眾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權。尤其是對于個人信用的負面信息的獲知和了解,可以減少各種經濟糾紛和訴訟。
完善個人征信立法,確認社會公眾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權,征信工作才有合理性、正當性和合法性。通過公開和共享個人信用信息,才能甄別賴債者和誠實守信者,準確區(qū)分個人誠實守信程度,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客觀上也有利于促進發(fā)展消費信貸,加強社會管理,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三、個人信用信息征集、加工者的財產權
對于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建立數據庫,客觀上需要征集、加工者投入一定人力,付出一系列繁重艱辛的勞動,還要借助一系列的設備,消耗很多的物資、金錢才能完成。在某種意義上,個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加工也可以視為一種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勞動。基于此,社會應當承認作為一種結果體現的個人信用信息是勞動的結晶,是物質的轉換形式。根據洛克的財產權勞動學說,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作為勞動的結晶,其相應的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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