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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江報案”探析清末的新聞檢查制度——新聞論文

作者:許俊峰,馮龑來源:《視聽》日期:2015-05-01人氣:3255

清朝時期,官報的發(fā)行都是受到嚴密控制的,它的新聞檢查制度滲透在對報紙抄寫抄送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長期以來,清朝并沒有出臺專門控制新聞出版活動的法律、法規(guī),而是援引《大清律例》作為主要的法律依據(jù)。直至清朝末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的進程中,初次頒布《大清印刷物專律》、《大清報律》、《欽定報律》五個近代意義上的新聞檢查法規(guī),形成了我國最初的君主專制制度下的新聞法制體系。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清政府有限度地開放報禁、言禁,一方面給予人們許多自由創(chuàng)辦報刊的權利,另一方面人們在創(chuàng)辦報刊的同時也受到了很大地迫害。本文以清末典型的新聞檢查事件“大江報案”為例對清末的新聞檢查制度進行研究。

    一、“大江報案”中的新聞檢查

《大江報》1910年12月14日創(chuàng)刊,該報由胡為霖創(chuàng)辦,詹大悲擔任主編,何海鳴任主筆。詹大悲和何海鳴都是當時武漢地區(qū)的著名革命報人。不久,胡為霖退出,改由詹大悲兼任經理。社址在漢口歆生路(今江漢路),由同盟會會員胡石庵在歆生路辦的大成印刷公司承印。

1911年,在詹大悲和何海鳴的主持下,《大江報》成為資產階級革命團體文學社的機關報,成為文學社宣傳反清革命的重要輿論陣地。其“日著論攻刺時政,鼓吹革命不稍諱”①,《大江報》在當時影響甚廣,被清政府視為眼中釘、肉中刺。該報忠實讀者多為清朝新軍中的普通士兵,而不是中上層階級的社會群體。

“大江報案”的導火索是1911年1月21日在漢口發(fā)生的英國巡捕無故打死黃包車夫吳一狗事件。由于當時千余工人抗議,英國軍隊又開槍打死了十余人。由于清政府的司法機關迫于英方壓力,故意歪曲事實,向外界公布“吳尸并無致命傷痕”的驗尸結果,企圖瞞天過海,欺騙民眾。而《大江報》在事件發(fā)生后迅速以大篇幅報道了該事件,并發(fā)表社論譴責英帝國主義的血腥暴行,抗議英帝國主義者的行徑,支持武漢人民斗爭,在社論中向讀者發(fā)出了只有推翻清政府才能擺脫帝國主義束縛的暗示。

1911年4月,清政府下令鐵路收歸國有,名為“國有”,實為出賣,向帝國主義出賣主權。《大江報》對此載文抨擊,對參與出賣鐵路權的清政府官員進行了強烈的諷刺和譴責?!洞蠼瓐蟆穲蟮绤且还肥录?,又刊發(fā)題為《亡中國者和平》的時論,指出立憲派叩頭上書的改良主義不能解決問題,告誡國民如不立即站起來革命勢必會導致亡國。僅隔幾天,《大江報》又刊出短評《大亂者救中國之妙藥也》,此文一出,便轟動一時,深受革命人士所歡迎。所謂“大亂”,就是要攪亂封建王朝的統(tǒng)治秩序。

《大江報》大膽揭露吳一狗事件的真相一事,已使清政府如鯁在喉,不能下咽,而后又連續(xù)刊登兩篇如此驚世震俗的革命言論,更激起清政府極度恐慌和仇恨。湖廣總督瑞澄以“宗旨不純,立意囂張”、“淆亂政體,擾害治安姆”②的罪名,封禁《大江報》,并緝捕了詹大悲、何海鳴。

 二、清末新聞法規(guī)執(zhí)行新聞檢查的規(guī)定

     清朝末年,清政府初次頒布《大清印刷物專律》、《大清報律》、《報章應守規(guī)則》、《報館暫行條規(guī)》和《欽定報律》五個近代意義上的新聞檢查法規(guī),形成了我國最初的君主專制制度下的新聞法制體系。這些新聞法律法規(guī)對報刊言論、出版自由方面都有明確地規(guī)定。

《大清印刷物專律》是清政府制定的最早關于報刊出版的專門法律,它規(guī)定一切涉及印刷新聞記載方面的文書圖畫必須在印刷總局注冊,未注冊者,均處150元以下罰款或5個月以下監(jiān)禁,或兩者并罰。③另外對于報刊刊登的內容,也有專門規(guī)定。凡是“令人閱之有怨恨或悔慢之感,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昧無知的人違背政府制度”者,均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10年以下的監(jiān)禁,或兩者并罰。④可見,《大清印刷物專律》對報刊發(fā)行出版的規(guī)定是較為苛刻的,其中充滿了“處罰”與“監(jiān)禁”字樣,無形中給辦報人一種壓抑之感。

繼《大清印刷物專律》頒布3個月后,清政府為進一步控制革命報刊的出版發(fā)行,先后制訂了《報章應守規(guī)則》九條和《報館暫行條規(guī)》10條,兩部法令內容基本相同。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1月,清政府以上述兩部法令為基礎,將日本《新聞條例》作為母本,參照當時英國人制定的香港報律和德國的新聞法規(guī)擬定了《大清報律》,于同年3月頒布實施。

《大清報律》對報刊發(fā)行、報刊檢查、報刊內容和國外報刊入境等,都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其主要內容包括:第一,報紙的登記方式及處罰。規(guī)定除刊載學術、章程、藝事、圖表及物價報告等內容外,報紙在創(chuàng)辦發(fā)行20日以前,須呈報備案并交納250—500元不等的保押金,不呈報者處100元以下罰金。第二,報紙的檢查制度及處罰。每日發(fā)行的報紙和期刊應于發(fā)行前送該管部門審核,違者處30元以下罰金。第三,禁載事項及處罰。其中第十四條為“報紙不得揭載:詆毀宮廷之語,淆亂政體之語,擾亂公安之語,敗壞風俗之語。”⑤違者該報永遠禁止發(fā)行,并處20日以上兩年以下監(jiān)禁,另加20—200元不等的罰款。其情節(jié)較嚴重者,仍然按照刑律治罰。凡在國外發(fā)行的報刊如有違律,禁止入境,由海關沒收且入關將其銷毀。⑥

清政府頒布的《大清報律》,其矛頭主要指向準資產階級革命派報刊,殃及不少改良派報刊和其他各類報刊。不僅受到國內報界的抵觸,而且洋人對此也嗤之以鼻,甚至出現(xiàn)“各報館延不遵行,外人所設者尤甚”⑦的局面。清政府越來越感到原有報律不能滿足其統(tǒng)理報界的需要,于是,到了宣統(tǒng)二年(1910年)便正式提出重新修正。修正后的報律稱為《欽定報律》,基本沿襲了原律的內容,由于當時的形勢所迫,也對個別條例作了微小的修改和增刪。

《大清報律》與之前的新聞法規(guī)相比,不僅加大了禁止刊載內容的范圍,而且實行新聞預檢,這是最具箝制性的。筆者認為,雖然《大清報律》是在當時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境況下炮制出來的,但它是一部具有近代性質的、比較完整、系統(tǒng)的報紙專律。

      三、清末新聞檢查法規(guī)的特點

戈公振的《中國報學史》中寫道“與其漫無限制,益生厲階,何為勒以章程,咸納軌物?!笨梢缘弥?,清政府頒布的新聞檢查法規(guī)并不完全是為了新聞出版自由,其中意思是說,當時對報刊的新聞報道的內容難以控制,尤其是租界媒體,更是讓清政府無能為力,與其這樣,還不如主動立法,放寬言論自由,以便更好地控制。

    從《大清印刷物專律》里規(guī)定的嚴格的批準制度,《大清報律》中對于編輯者、發(fā)行者、印刷者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從《大清印刷物專律》到《欽定報律》的種種限制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清政府對新聞媒體的控制層層加碼,制定的內容越來越詳細周密,表面上看是放寬新聞自由的尺度,其實質上是為了控制和約束言論出版自由??梢?,限制言論出版自由是清末新聞法律的本質特征。

另外,從《大清印刷物專律》到《欽定報律》中可以看出,沒有相關條例規(guī)定如何管理外國人出版的報刊,也沒提及國人在租界內創(chuàng)辦報刊的問題。由于歷史原因,清政府對于外國人在租借以外地區(qū)所創(chuàng)辦的報刊也不敢加以管理。宣統(tǒng)三年(1911年)10月8日,兩廣總督張鳴岐打電報向民政部請示本國報律是否適用于處置那些打著外國人旗號的革命報刊的問題,民政部打電話給外務部商榷,得到的答復答復是:“報館既掛洋旗,則吾國報律不能適用。因吾國領事裁判權尚未收回故也?,F(xiàn)在只好電商該外國駐粵領事,請其秉公干涉?!雹噙@一答復徹徹底底揭示了清政府的殖民地色彩。

由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清政府從長期的封建專制到引進西方法制,制定了比較完備的新聞法律法規(guī),標志著新聞立法系統(tǒng)越來越成熟。但是因為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再加上是初步實行,自然存在著很多問題和不足。剖析清末的新聞檢查法規(guī),無論從其制定和頒布的歷史背景、還是從其內容來看,其本質仍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各種社會條件的反應以及控制和約束新聞事業(yè)。

 注釋:

①辛亥革命史叢刊編輯組.辛亥革命叢刊(第四輯)[M].上海:中華書局,1982:199.

②付崇斌.大江報被封與武昌起義[J].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3(2):47.

③參見:劉哲民.近現(xiàn)代出版新聞法規(guī)匯編[M].上海:字林出版社,1992:2-5.

④參見:劉哲民.近現(xiàn)代出版新聞法規(guī)匯編[M].上海:字林出版社,1992:5.

⑤劉哲民.近現(xiàn)代出版新聞法規(guī)匯編[M].上海:字林出版社,1992:32.

⑥參見:方漢奇,李矗.中國新聞史之最[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5:189.

⑦戈公振.中國報學史[M]湖南:岳麓書社,2011:331.

⑧中國社科院新聞研究所.新聞研究資料[M].北京:中國新聞出版社,1985:205.

本文來源:http://www.00559.cn/w/xf/9501.html  《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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