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消費與法律服務市場的涵義及特點
一、 法律消費與法律服務市場的內涵
在法治化社會,我們可以將法律看做是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一種特殊的社會公共產品,所謂法律消費是指法律消費者為解決現(xiàn)實的法律糾紛,購買或使用法律這種特殊的消費品,接受法律服務的一種經濟行為。法律服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服務是指具備法律服務工作資格的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范,開展法律服務業(yè)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和法制建設的活動。廣義的法律服務還應包括司法主體行使司法權力時所提供的法律服務活動。法律消費與服務市場是指消費者消費法律“商品”,提供法律服務的主體進行法律服務活動的場所。
二、 法律消費與法律服務市場的特點
1.“享受法律,消費法律”的法律消費觀逐步形成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就自然促使人們去尋找新的秩序規(guī)則。法律作為經濟社會中必須遵守的一種規(guī)則和準則,并不是抽象的規(guī)則和準則,它更是供我們使用的一種公共產品。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和國家的普法力度加大,日常的涉法問題日益增多,法律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日漸成為公民日常生活消費的需要,法律消費已成為公民消費的一種新動向。對于“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弱勢群體在法律消費水平和法律服務購買力方面的現(xiàn)實困難,國家通過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予以保障,這種法律消費保障機制被實踐證明是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同時,法律消費主體對法律的急救式需求也正逐步轉變?yōu)轭A防性和保護性的長期需求,法律已進入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跋硎芊?、消費法律”成為現(xiàn)代文明社會公民的法治新理念和“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
2.創(chuàng)新型法律服務模式嶄露頭角
法治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法律對社會的調整作用及法律所追求的正義價值往往是通過充足有效的法律服務實現(xiàn)的。傳統(tǒng)的法律服務模式往往是事后救火型的服務體制,缺乏系統(tǒng)的風險防范機制的工作內容,法律服務主體更多的是被動參與,這與法律消費主體預防性及長效性的需求是不適應的,同時,事后的法律消費成本較高,直接影響了消費者對法律服務選擇的熱情 。
目前,在法律服務市場,預防型的法律服務模式已暫露頭角。如針對企業(yè)展開的法律風險體檢,通過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對企業(yè)的整體問題或某一類型問題進行全面科學的調查、分析與評估,在此基礎上發(fā)現(xiàn)企業(yè)潛在的法律風險并提出有效的法律風險防控方案,從而為企業(y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這種創(chuàng)新性的法律服務模式典型的特點是能事先發(fā)現(xiàn)風險,防范風險,化解風險,并化風險為效益,這種主動性、長效性的服務模式成本較傳統(tǒng)的事后救火型的服務模式成本更低,受到法律消費主體的歡迎,成為當前經濟發(fā)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務市場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它必將取代傳統(tǒng)的主要集中在咨詢、代書、起草、審查法律文書、出具律師函等初級、基礎性法律事務的法律顧問制度。會員制法律服務也是讓老百姓“享受法律、消費法律”的具體表現(xiàn)。2005年,北京首推會員制法律服務,一年花費388元,市民就可以擁有自己的私人律師,享受到全國500家律師事務所聯(lián)網法律服務,而成為會員的市民在打官司需請律師時可以在較低的收費基礎上再打八折。隨著法律服務模式的創(chuàng)新以及公民法律需求的增加,“私人律師”這種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的長期穩(wěn)定的專業(yè)性服務將逐步走入“尋常百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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